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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
如果道路本身有轉彎,依道路方向前進而因此轉彎時,是否需打方向燈?
二、法院見解:
「按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道交條例第42條定有明文。而汽車駕駛人,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則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另依交通部路政司109年8月28日路臺監字第1090019136號函釋意旨,有關「行車轉向」之轉向,係指車輛之軌跡非依原方向繼續行駛之情形(包含轉彎),汽車行經彎道時,是否構成轉向行為而應使用方向燈一節,因車輛依該條道路線型轉彎行駛(例如車輛於北宜公路依該路型彎道行駛)時,非屬車輛不依該道路原方向行駛之轉向行為,爰駕駛人不需顯示方向燈。...原告乃駕車沿臺北市辛亥路一段處之迴轉專用道行駛,未有非依原方向繼續行駛(亦即彎入路旁岔路情事),核屬依該條道路線型轉彎行駛情形,援引交通部路政司前開函釋意旨,此種情況非屬車輛不依該道路原方向行駛之轉向行為,爰駕駛人不需顯示方向燈。」
三、簡析:
判決明確指出,並非轉彎都一律要打方向燈,還要加上道路線型判斷。如果道路線型本身就是轉彎,那駕駛人前進時也是因為依照道路原來的方向行駛而轉向,那麼就不需打方向燈。
四、判決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