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喪葬儀式與必要喪葬費用

吳子毅
2 min readAug 8,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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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意識:

侵權行為之被害人死亡時,得向行為人請求喪葬費用。而依法院實務見解,此一喪葬費用以有必要者為限。傳統喪葬儀式內容甚多,在法律上,何者為必要,何者為不必要,涉及請求賠償範圍多寡。

二、分析:

(一)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字第299號判決:「就原判決附件五項目3及項目4,因民間習俗上,三七(女兒七)法會及二七、四七及六七法會(小七)均非屬必要,故關於此部分共計7萬1000元(計算式:35,000+36,000=71,000)之費用應自被上訴人得請求之殯葬費用中予以扣除。」

(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訴易字第24號判決:「按舉辦喪葬禮儀應以一般常人之開銷費用為限,不應以無限度之開銷費用均得向加害人請求,因此喪葬禮儀以必要費用者為限,若有不必要之費用則不得請求,應予剔除;有關毛巾、孝女電子花車、辦桌、毛巾、庫錢車、紙庫、庫錢、交通費、孝女白琴、酒席、頭七誦經、功德誦經、祭獻牲禮費、樂隊費用、鮮花山費用、佛祖車、開路鼓、遊覽車、答禮、孝服黑衫、棺花、麻夏等之喪葬禮儀並非必須使用者,應予剔除(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420號、81年度台上字第578號、86年度台上字第332號、55年度台上字第646號、50年度台上字第1464號判決參照)」

(三)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易字第585號判決:「惟查殯葬費用,係指收殮及埋葬費用而言,雖臺灣習俗上會為亡者購置紙紮靈厝,以便亡者日後在另一世界有良好之居住處所,惟此究非屬收殮及埋葬之必要費用,故上訴人之此項請求,尚非正當。」

(四)小結:

其實前開判決所提及之項目是否必要,在實務上認定也未必一致。喪葬費用必要與否的判斷,應該是宗教、社會風俗跟法律的混合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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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itten by 吳子毅

淡水人、貓奴、不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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