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日月之推定與類推適用

吳子毅
Oct 24,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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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條規定:

民法第124條第2項規定:「出生之月、日無從確定時,推定其為七月一日出生。知其出生之月,而不知出生之日者,推定其為該月十五日出生。」

二、實務見解:

(一)適用前提:

最高法院28年度上字第761號判決:「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項之推定出生月、日,必須於絕對無調查方法時,始得適用。」

(二)類推適用之具體案例:

1.租賃契約未約定結算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5號判決:「惟兩造並未約定於結算日後應於何時給付,依兩造約定租金係按月給付之真意,及實際係由原告按月開發票向被告請款之交易往來模式,應認被告每月租金應於次月給付,而於無法確定係次月何日給付之情形,則應類推適用前揭民法第124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

2.收養關係成立之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親字第18號判決:「然彼2人間均一致稱是原告小小時就已經交給被告黃滿子扶養長大,參照類推民法民法第124條年齡之計算規定「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算。出生之月、日無從確定時,推定其為七月一日出生。知其出生之月,而不知出生之日者,推定其為該月十五日出生。」之法理,應認原告與被告黃滿子彼2人間之收養關係成立於47年8月15日,附此敘明。」

3.犯罪行為終了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易緝字第63號判決:「另按「出生之月日,無從確定時,推定其為七月一日出生。」為民法第124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於其他有關曆法之推算,亦應同此法理類推適用。四、經查,被告吳慶三被訴連續詐欺取財犯嫌,其犯罪行為終了日為86年7月1日(起訴書記載被告犯罪行為終了日為86年某月間,並無確切之月日,依民法第124條第2項前段所示之法理,應推認為7月1日)」

4.失蹤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亡字第45號裁定:「按出生之月日無從確定時,推定其為七月一日出生,民法第124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官素華於65年間失蹤,至於確實失蹤之月日為聲請人所不知,致失蹤人失蹤之日期無從確定,經類推適用前開規定之結果,應推定官素華為65年7月1日失蹤,計至72年7月1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5.費用給付之日的起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74號判決:「經查被告既於90年7月10日與原告協議離婚,並書立離婚協議書乙份持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依該離婚協議書第1條第3項約定被告應自離婚登記日起按月給付原告15,000元,作為子女教育費與生活費用,且被告迄未給付分文,是原告依該約定請求被告應自90年7月15日起至101年2月15日止給付原告共計1,905,000元(共127個月),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6.無權占有之日的起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04號判決:「原告鄭謝妥僅陳述在98年2月間搭建,未特定係在98年2月間之某日,爰參酌民法第124條第2項後段之法理,應推定為該年月之15日

7.死亡之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度財管字第1號裁定:「被繼承人劉公地於32年間(確實月、日不詳)死亡,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24條第2項前段「出生之月、日無從確定時,推定其為七月一日出生」,及依同法第9條第2項前段「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等規定,推定被繼承人於32年7月1日下午12時死亡,併予說明。」

8.債權讓與之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992號判決:「被告抗辯洪錫明與原告之債權讓與協議書,僅記載九十三年九月,並未載明何日所為,應不生效力云云;按出生之月、日無從確定時,推定其為七月一日出生。知其出生之月,而不知其出生之日者,推定其為該月十五日出生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定有明文。原告與洪錫明讓與債權之協議書僅有「九十三年九月」之記載,漏載何日所為,應可類推適用上開關於出生月、日之推定,推定其讓與日期為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被告抗辨該協議書不生效力,尚無足採。」

9.冤獄之釋放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賠更字第26號決定書:「聲請人甲○○自四十年八月底報到前一天被關,時間應認定為八月三十一日,至四十三年二月釋放,依前揭說明應解為二月十五日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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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itten by 吳子毅

淡水人、貓奴、不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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