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致的行政函釋與期待可能性

吳子毅
Feb 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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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意識:

如果行政函釋對同一事物的解釋不一致,有對人民有利,亦有對人民不利部分,人民依對其有利之函釋作為而招致違法,則人民是否具有遵守義務的期待可能性?

二、實務見解: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95號判決:「二有關廢棄物清理法之釋示權限為環保中央主管機關之職權,地方主管機關僅對廢棄物清理法自治法規享有釋示權。中央主管機關作成之釋示屬於行政規則,對內具有拘束下級地方主管機關之效力(行政程序法第161條規定參照),如經對外發布(行政程序法第160條第2項規定參照),基於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即發生外部效力,得以作為人民遵循而有所作為之依據。但行政規則釋示內容前後矛盾或衝突,或者中央及地方政府不同調,甚至環保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同一事物見解相反,以致於對人民有利及不利見解雜陳紛至,自不能期待人民作不利於自身之解釋,而先為不利於己之作為,並以事後對行政規則內容之推論,強令人民於無法期待其遵守義務之情況下,為其不得已違背義務之行為,此為本件前次發回並例示各有利於被上訴人之函釋之意旨所在。至於行政法院之判決無非就該個案中,對為程序標的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事後違法性判斷而已,行政法院之判決並非人民得否期待其遵守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標準。仍應就行政規則發布歷程及內容,依客觀情勢判斷是否在事實上或法律上無法期待人民遵守義務。但若有確定之行政規則之函令者,人民自應有遵守之義務,而不得謂無期待可能。」

三、分析:

(一)不一致發生原因,包含:

  1. 同一機關釋示前後矛盾或衝突
  2. 中央與地方見解不同
  3. 機關間見解不同

(二)判決並非判斷期待可能性之依據。但判決既係闡明法規意涵,何以判決不得作為人民遵守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依據?說理似不夠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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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itten by 吳子毅

淡水人、貓奴、不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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