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登記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

吳子毅
2 min readAug 21,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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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意識:

真正土地所有權人倘對歷次所有權登記之登記名義人數人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此時應如何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二、分析:

(一)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579號裁定明示:「相對人 起訴時之聲明為:『一被告(即再抗告人)英屬維京群島商 富華通置地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富華通置地公司)就 新北市○○區○○0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信 託登記予被告(即再抗告人)掬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掬月公司)之信託契約及信託移轉登記物權行為應予撤銷, 富華通置地公司與掬月公司並應將民國105年2月5日收件之新 登字第11780號之信託登記塗銷。二富華通置地公司應將系爭 土地93年11月1日收件之新登字第231760號之移轉登記塗銷並 返還土地予被告陳恒逸。三被告陳恒逸應將系爭土地所有權 移轉登記並返還予原告(即相對人)。』…查相對人上開起 訴聲明之三項請求,雖為三個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 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相對人所有之經濟利益為準,即依系爭土地交易價額定之 。」

(二)訴訟標的價額原則上係以原告之訴訟標的為計算基礎,而在對歷次所有權登記之登記名義人數人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之情形,因有數訴訟標的,所以在訴訟標的價額的計算上,似乎也可能認為要針對數訴訟標的分別計算。但這樣的計算方式對原告並不十分公平,因為原告最終所獲得的利益,也只有一個土地所有權之利益,不會因為有數訴訟標的而獲得數筆土地所有權之利益。前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579號裁定即認為,在此種情形,應以原告所有之經濟利益即土地交易價額為準定一個訴訟標的價額,而非針對不同訴訟標的分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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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itten by 吳子毅

淡水人、貓奴、不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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