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68號民事判決:「被告應將張貼於「卓越地政士互助網」網站子頁面「最新消息」中如附表一所示之三篇文章删除。」
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45號民事判決:「被告應將登載於網路上如附表二所示之文章及網頁予以移除。」
三.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上字第133號民事判決:「三、被上訴人應在新北市○○區○○街○○○號公佈欄刊登如附表三所示澄清啟示全文(大小至少為A4)一個月。」
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408號民事判決:「被告蔡至兼、熙輿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應將本案之判決書主文、判決書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之連結連續30日刊登於「CARLINK鏈車網」(https://www.lian-car.com/)、「CARLINKFacebook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carlink.auto/?rf=0000000000000000)。」
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58號民事判決:「被告應在臉書帳號「奧賽真」、臉書粉絲專頁「代理孕母,問題協助、諮詢。」、臉書社團「烏克蘭代理孕母日記-防詐騙」,以未設定閱讀權限、置頂貼文之方式,刊登本判決正本自第一頁第一行起至主文全部內容止(兩造地址應遮隱)之照片7日,且不得在上開貼文刊登其他文字、圖片、影音。」
六.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字第156號民事判決:『㈡被上訴人應於高雄市仁武區公所仁和南街一樓公告欄以A4、字型標楷體、大小16的格式張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一0九年度易字第三七0號刑事判決書七日。』
七.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著訴字第109號民事判決:『被告應於FACEBOOK之個人網站(網址:http://www.facebook.com/鄭萱萱)、粉絲團(網址:http://www.facebook.com/宗萱茶道學苑)置頂刊登内容如附表二之一所示「澄清啟事」刊登72小時。』
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256號民事判決:『被告應移除附件1所示網頁內容(網址:https://www.google.com/maps/contrib/000000000000000000000/place/ChIJcbYSCfMBaDQRJOgPpyqsYmI/@24.0000000,121.0000000,16z/data=!4m6!lm5!8m4!lel!2slZ0000000000000000000!3m1!1e1?hl=zh-Hant-TW)。』
九.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65號民事判決:「原判決主文第三項道歉聲明之內容應更正為如本判決附件二所示勝訴啟事之內容。」
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字第299號民事判決:「變更被告應負擔變更原告在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全國版版頭,以廣告版面規格不小於高24公分、寬35公分之方式,將本件確定判決之歷審勝訴部分(不含訴之變更前)之主文,以20號以上字體刊登一日之費用。」
十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626號民事判決:「被告丙○○應將「誰摔死了李新」臉書粉絲專頁所張貼如附表一所示貼文移除,及將「誰摔死了李新」臉書粉絲專頁、影音網站YOUTUBE上片名為「李新是怎麼摔死的Part9潘朵拉的盒子打開了」之影片移除。」、「被告丙○○應以附件所示之方式,連續三日在「誰摔死了李新」臉書粉絲專頁、影音網站YOUTUBE上名為「誰摔死了李新」之頻道,刊登本案判決全文。」
十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41號民事判決:「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後七日內,在臉書網站臉書帳號「楊小婕」個人臉書網頁,以臉書預設字體及字型大小並置頂貼文之方式,連續刊登附件二所示之判決要旨三日,且不得限制閱覽權限(閱覽權限設為公開)。」
十三.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540號民事判決:「上訴人應於本判決確定後七日內,在臉書網站(網址http://www.Facebook.com)帳號為「曾韋禎」之網頁首頁,以臉書預設字體及字型大小、置頂貼文方式,連續刊登如附件所示之判決要旨三日,且不得限制閱覽權限。」
十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78號民事判決:「原判決主文第二項更正為「被告應連續七日於麗竹皮膚科診所臉書粉絲專頁、麗竹皮膚科診所GOOGLE評分頁面及高雄爆料公社臉書專頁,張貼本案判決主文及如附件二所示之澄清啟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