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660 號判決簡析(教師解聘救濟途徑)

吳子毅
Jun 29,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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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111憲判11後,最高行已不再適用98年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112年間有作成判決的第一、二、四庭均採此見解)

2.解聘不是行政處分,是終止契約的意思表示。

3.正確訴訟類型是確認聘任關係存在之訴,無須經訴願。

4.本件判決將111憲判11的法理適用於公立國民小學與教師間的行政契約。

判決網址: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AA%2C110%2C%E4%B8%8A%2C660%2C20230531%2C1&fbclid=IwAR21BSkzMJGbp4OQ0GI_QWaEYUyzKYwTh7mlQ3vBv_VD2lp1Suz482PWqr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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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itten by 吳子毅

淡水人、貓奴、不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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