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法律即無處罰-處罰法定原則
法令規定多如牛毛,性質各異,有處罰人的,有給人好處的等等。其中大家比較注意的,則是那些處罰人的規定。這些處罰人的規定,因為具有制裁的效果,也就是會對人的權利有所影響,例如罰鍰實際上即是剝奪財產權。對於此種處罰人的規定(行為規範與制裁規範,以下皆稱處罰規定),當然要事先告知人民,否則大家如何得知行為是否受罰,從而遵守行為規範。在學理上即有「處罰法定原則」,而在法條規定中,行政罰法第4條即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二、法令變更的處理-從新從輕原則
法令隨時而轉,修法也是常有的事。而處罰規定當然也會常常修法,這中間就發生一個問題,如果有人違規,而在行政機關處罰前,竟然修法了,那麼到底要用新法還是舊法處罰呢?這時依照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採取從新從輕原則,也就是原則上適用機關裁處時有效的規定(從新),例外選擇有利於人民的規定(從輕)。
三、處罰法定原則與從新從輕原則之連結
在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96號判決中涉及的案情是,某甲從 2013年2月到3月間在火車站加價販售火車票共11,440張,違反當時鐵路法第65條規定,因當時鐵路法第65條規定為刑罰,所以由檢察官先為偵查,檢察官在2014年10月15日為不起訴處分,並移由交通部處理。而鐵路法在2014年6月18日修法,從刑罰修改為行政罰。交通部依修法後的鐵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新台幣1,143,700元。某甲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這時到底要適用修法前的鐵路法第65條(刑罰規定)還是修法後的鐵路法第65條(行政罰規定),此問題就同時涉及處罰法定原則與從新從輕原則。
四、判決見解-適用新法,但法律效果受限於舊法
(一)適用新法:
最高行政法院首先說明:「立法政策改變,就同一行為的處罰,無論由『行政罰』轉變為『刑事罰』,或由『刑事罰』變更為『行政罰』,均屬法律的變更,且未改變其行為的可罰性,至其新舊法律的適用,自應依前述行政罰法第5條所定的『從新從輕原則』予以決定。」,肯認從新從輕原則在本件中有適用,而後更進一步判斷「因103年鐵路法第65條第1項前段規定的行政罰,較67年鐵路法第65條規定的刑罰為輕,故應依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的『從新從輕原則』,適用103年鐵路法第65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處」,明確認定本件應適用新法,也就是修法後的鐵路法第65條(行政罰規定)。至此而言,交通部的處罰似乎並無違法。
(二)法律效果受限於舊法:
然而,最高行政法院話鋒一轉,說到:「無論刑法第1條所定的罪刑法定主義或行政罰法第4條所定的處罰法定主義,都是建立在行為時的法律(包括行政罰的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刑罰或行政罰的構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的基礎上,而且對行為人的制裁,亦應在行為時法律所明定的法律效果範圍之內(惟如適用刑法第2條所定的從舊從輕原則或行政罰法第5條所定的從新從輕原則,則可能處以較原定範圍為輕的處罰),方不會使行為人擔負其行為時法律所未規定的責任,致其遭受無法預見或預計的懲罰。」,並認定:「67年鐵路法第65條的法律效果,最重僅能處拘役59日併科銀元1,000元以下罰金,且拘役部分原則上最重得以3,000元折算1日易科為罰金,故上訴人預見其行為所可能遭受的制裁,自係以行為時上述得以最高額易科為罰金的拘役59日併科銀元1,000元罰金的法律效果即180,000元(3,000元×59日+1,000銀元×3=180,000元)為限。而上訴人衡量其行為的可罰性後,既仍執意為之,固應受罰,惟參酌上述行政罰法第4條所定處罰法定主義的意旨,被上訴人依據103年鐵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對上訴人裁處罰鍰時,即應於上述最重的法律效果範圍內為之。然而,被上訴人依103年鐵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逕按上訴人及羅仕鑫購票後加價出售的張數11,440張,以原處分處每張車票價格1倍的罰鍰計1,143,700元,已大幅逾越上訴人行為時對其行為可罰性的預見(計)可能範圍,有悖於處罰法定主義的要求,自有違誤。」
(三)簡要分析:
由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來看,法院先以從新從輕原則決定要適用新法,也就是倫理非難程度較低的行政罰,但因為在法律效果上,刑罰反而對某甲較為有利,所以法院再次運用了處罰法定原則,認定在法律效果上,應依舊法而定。如此解釋,雖然較為繁雜,但應有其實際考量。
五、結論
無法律即無處罰,人民須有法令方可預先安排其法律生活並避免裁罰,因此行政罰法第4條定有處罰法定原則。而法令隨時而轉,修法實可預期,在違規行為與裁處之間的時間差,如有修法,則依行政罰法第5條從新從輕原則處理。在刑罰變更為行政罰的情形,依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96號判決意旨,雖然原則上要適用倫理非難較低的行政罰,但在效果上則因處罰法定原則之故,應考量實際上是刑罰還是行政罰對人民最有利,如刑罰的效果對人民有利,即使適用行政罰,法律效果仍受限於刑罰的最大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