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研究無權占有房屋所生不當得利如何計算金額,跟朋友討論後,發現實務見解相當分歧。如果有實際出租價格可循或是經由鑑定可得知金額,此部分較無疑義。問題在於,如果是參考土地法第97條規定決定不當得利的金額時,到底「申報總價」是指甚麼?實務上常見以課稅現值作為請求,但最高法院已多次駁斥並說明「土地法施行法第25條規定,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謂建築物之價額,係指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估定之價額,並非稅捐稽徵機關所核定之課稅現值。」(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76號民事判決參照),那「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估定之價額」又是甚麼?哪裡查的到?就目前研究結果,這時就要去看土地法第40條規定:「地價調查估計及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之估價標的、估價方法、估價作業程序、估價報告書格式及委託估價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內政部並據此訂有地價調查估計規則,而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12條第3項:「建物現值=建物單價x【1 —(年折舊率x經歷年數)】x建物面積。」由這條公式就可以得出建物現值,至於建物單價跟年折舊率,視不同建築類型、建物用途,在不同縣市有不同規定,外界似乎也無法查得特定建物的估定價額(如有人知道怎麼查拜託教我Orz),只能請法院函查,這在撰寫訴之聲明的階段就會比較麻煩。不過,如果是公有建物遭無權占用,依照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7點附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使用補償金計收基準表」即規定以課稅現值計算,跟占用私有建物不太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