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水修繕判決主文類型

吳子毅
Jun 29,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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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漏水的判決看到法院判決主文有三種(如下),第一、二種主文還蠻常見,但第三種就很少見,而且主文間有先備位關係,蠻特別的,像是附條件判決,只是除了檢索抗辯、先訴抗辯、同時履行抗辯外,很少看到其他類型的附條件判決,不過第三種確實能解決如果被告不自行修繕的問題。另第一種跟第二種在個案中要選擇聲明哪一種,似乎也值得討論。

1.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巷○○號四樓房屋之個人浴室、公共浴室及原告所有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巷○○號三樓房屋之主浴、次浴,依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北土技字第一一○二○○五六七三號鑑定報告書第九點鑑定結果項次㈡及附件七所載之修復方式、項目進行漏水修復。

2.被告李靖堯應容忍原告洪照美偕同修繕人員進入被告李靖堯所有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巷○○號四樓之三號房屋內,依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鑑定報告書附件七項次壹所載方式(詳如後附之附件所示),進行上開房屋漏水修繕工程。

3.被告應將其所有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巷○○○號二樓房屋依社團法人臺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鑑定報告書第八至九頁之建議改善方案修繕至不漏水狀態為止。如被告不予修繕,則應容任原告自行雇工進入修繕,並給付如社團法人臺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鑑定報告書附件七所示之修繕費用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肆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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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itten by 吳子毅

淡水人、貓奴、不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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