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不續約,多久前要通知?

吳子毅
2 min readJan 2,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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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2日

暑假要到了,有人畢業要回家,有人找到工作要離開家,也有人一直在外面住,大家都會面臨到租屋的問題。今天在PTT上看到有鄉民在討論,#如果租屋不續約#多久前該主動告知?今天就來為大家解答這個問題~

1.原則上都 #先看契約有沒有約定,如果約定就按照契約規定的時間告知房東。

2.如果契約沒有約定,這時候就要看是 #有定期限 的租賃契約還是 #沒有定期限 的租賃契約。

3.如果是 #有定期限 的租賃契約,依 #民法第450條第1項規定,期限屆滿時契約消滅,所以 #房客不用主動告知。反而是房東要特別注意,如果在期限屆滿後,房客仍繼續使用房間,而房東也沒有表達反對的意思,除非租賃契約有特別約定期滿後不續約,否則依民法第451條規定,就變成沒有定期限的租賃契約。

4.如果是 #沒有定期限 的租賃契約,依 #民法第450條第3項規定,在這種租房間的情形,如果有約定 #給付租金的方式是星期付#半個月付#月付 這三種情況,就要在 #一星期#半個月#一個月前 通知要終止契約,而在一星期、半個月、一個月經過以後,才會發生契約終止的效果。也就是說,房客雖然可以隨時終止契約,但是要遵守法律規定的期間提前告知才會發生終止的效果~

祝福大家都能順利找到好房子跟好房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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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民法第450條規定:「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第一項)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第二項)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第三項)」

2.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466號判決:「又法律規定須預行通知,其目的在使相對人得從容準備出租與他人,或另行租用替代之租賃物,以免受不測之損害,故終止契約之通知如未附期間,應解為經過上開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所定之相當期間後,即發生終止之效果。」

3.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76號判例:「故於訂約之際,訂明期滿後絕不續租,或續租應另訂契約者,仍難謂不發生阻止續約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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