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關法規:
(一)訴願法第58條第3項
(二)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第2項、第26條第2項:「答辯欠詳」
二、訴願答辯的目的:
(一)說明原處分的合法性
(二)回應訴願人的主張
(三)補正可能的瑕疵: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2項
三、答辯書撰擬原則:
(一)整理案件事實:
1.原處分作成前調查所得事實(包含調查程序本身)
2.訴願人提出之事實
3.原處分作成後發生之事實
(二)確認法律基礎
1.原處分已記載的法令
2.根據原處分所載事實,符合法定要件但未明確記載的法令。
(三)區分法律要件
1.足以構成原處分合法性的要件。
2.致原處分罹有瑕疵的要件
3.致不得作成原處分的要件。
4.致不得提起訴願的要件(特別是訴願法第77條)
(四)整理要件事實:有哪些案件事實符合前述法律要件
(五)證明要件事實:有哪些證據可以證明要件事實
(六)論證要件事實(答辯是否欠詳的關鍵):
1.法律如何解釋(尋求主管機關有權解釋的重要性)
2.事實與法律間的涵攝
四、常見訴願主張及答辯方式:
(一)欠缺管轄權
(二)原處分不明確:
1.事實記載不明確
2.法令記載不明確
(三)程序瑕疵:
1.未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2.未調查對訴願人有利之事實
(四)不法之平等
(五)裁量瑕疵
1.主體選擇瑕疵(行為責任v.狀態責任)
2.效果選擇瑕疵
(1)違反裁量基準
(2)效果過於嚴苛
(六)與行政罰有關之主張
1.無故意過失
2.無期待可能性
3.阻卻違法
4.行政罰法第18條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