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刊載於《蘋果新聞網》「蘋評理」即時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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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載,針對多起比特犬傷人事件,農委會昨日表示擬規劃比特犬及其混種犬納管禁止輸出、入及飼養繁殖。多起傷人事件背後,其實更關鍵的是飼主的不當飼養觀念,以及漠視自己應負的責任。
《動物保護法》第7條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第20條第2項規定:「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這兩條規定並不是毫無法律效果的訓示規定,而是課予飼主防止寵物侵害別人的義務,如果違反,除了行政處罰之外,甚至可能構成刑事責任。
法院判決認為,《動物保護法》第7條規定及第20條第2項規定使得「動物飼主對於其所飼養之動物負有防止發生其無故侵害他人生命、身體等法益之危險之作為義務」,因此在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時,飼主就負有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以避免發生侵害他人法益之作為義務。如果飼主沒有盡防護義務,而對他人造成危險,就會觸犯《刑法》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
在許多案例中可以看到,飼主並未採取上牽繩等措施,因此造成不幸事件。可能有人會說,《動物保護法》並沒有明文規定要上牽繩,這就涉及什麼是「適當保護措施」。法院判決中多有提及,「本件事故之發生,係因被告對其所飼養犬隻未繫鍊繩或口罩,致衝向黃某所飼養之黃金獵犬而發生」、「被告於上揭時間,未確實牽引所飼養之拉不拉多犬之繫繩或採取其他足以管束犬隻之適當防護措施(例如配戴口罩)控管,即任該犬隻出入公眾往來之步道,致該犬隻脫離其看管,進而以口咬嚙被害人」。
農委會亦曾公告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而且,無論犬隻大小,飼主本即應注意控制、管理寵物,並藉由適當之防護措施,以避免犬隻因各種突發狀況脫離管控致侵害他人。
當然,有時候會發生飼主跟寵物都無法預期的狀況,所以法院也認為,「動物畢竟與人不同,而有一定機率失控攻擊他人之可能」,因此基於風險分配之原則,「如果在一般之情況,並無其他飼主或動物所無法預期之條件,此時法律即要求飼主負有防止動物攻擊他人之義務;然如果由於他人之行為或其他飼主或動物無法預期之刺激,此時即無從要求飼主在此種狀況下依然能控制非人類之動物。」
就農委會目前的規劃而言,欲規範的對象為比特犬等攻擊性寵物,出入公共場所依法就應該牽繩,如果沒有牽繩使人受傷,那當然會涉及《刑法》上的過失傷害罪。可以說,飼主漠視自己的責任,終招致更嚴格的管制,而最無辜的,還是那些未諳人事的寵物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