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0日
不知道各位最近有沒有騎過obike?
obike是由宣稱其為新加坡公司之奧致網絡引進臺灣的共享單車服務,特點在於隨地隨借隨停隨還,比Youbike這種有樁式單車租借服務更自由。這種新引進的服務,隨即也引發爭議,爭議點則在於obike到底應該停在哪裡?
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先確定單車在法律上的定位。依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規定,單車是 #慢車,而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8款規定, #慢車也是 #車輛 的一種。因此obike=>單車=>慢車=>車輛,只要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提到 #慢車、#車輛 的規定,都有可能適用於obike上。
關於單車停車位置的相關規定,則是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1條規定,依照這個條文可以分為2種情形,第一,如果有設置停車設施,則應停在規定地點或劃設之標線以內,第二,如果在未設置停車設施之處所,則得比照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停放,也就是停在機車停車格。如果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1條規定,那就會遭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第4款規定的處罰。
因此,單車如果在 #沒有設置停車設施之處所,確實 #可以停在機車格中。所以目前將obike停放在機車格中,屬合法停放。既然是合法停放,為何obike最近還是引發了爭議?
公共停車場或停車格設置之目的,是為了使人民在使用運輸工具從起點到終點時,在出發前或抵達後皆有空間得以停放運輸工具。一方面增加使用運輸工具的誘因,另一方面對於不得不使用運輸工具的人民,也有經規劃過的空間可以停放,避免交通混亂。而obike的出現,則 #使得公共停車場或停車格原始設置的目的,#質變為以經營為目的而暫時停放的場所。這應該就是引發爭議的原因。
我們可以說,obike的出現是對於現行法規的挑戰,在形式看似合法,實質上卻可能違背原始公共設施設置目的的情形,到底要怎麼應對?這問題就留給各位一起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