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意識:
法院判決確定後,判決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否請求閱覽卷宗?
二、分析:
(一)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277號判決:「訴訟程序終結確定後,關於第三人申請訴訟卷證之閱覽揭露,現行刑事、民事或行政訴訟法均無特別規定,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偵查及司法程序之瞭解、信賴及監督,自應回歸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並應依檔案法第18條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所列拒絕提供或限制公開事由,判斷是否得提供該等資訊。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條已明定:「政府資訊之公開,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明定該法與其他法律的適用關係,係將本法定位為普通法,其他法律對於政府資訊的公開另有規定者,自應優先適用(立法理由參照)。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38條係規定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被告或自訴人之卷證閱覽請求權,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就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之卷證資料固應優先適用上開規定,惟本件被上訴人係申請提供刑事訴訟程序終結確定之卷證資料,即與上述卷證閱覽請求權無涉,自無從援引上開規定。至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係法務部所發布,用以規範律師受委任聲請交付審判、再審或非常上訴時,就駁回處分、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及相關聯之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確定案件聲請閱卷事宜之行政規則,而與政府資訊公開法係適用於所有人民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且具有法律位階有所不同,上訴人亦不得援引上開規定,而認第三人不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提供訴訟程序終結確定之刑事卷證資料。」
(二)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274號判決:「訴訟程序終結確定後,關於第三人申請訴訟卷證之閱覽揭露,現行刑事、民事或行政訴訟法均無特別規定,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偵查及司法程序之瞭解、信賴及監督,自應回歸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並應依檔案法第18條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由,判斷是否得提供該等資訊。又公開政府資訊本身即具有公益性,不問人民要求政府公開資訊之動機及目的為何,固均得依該法請求政府公開資訊(人民之資訊公開請求權),惟政府資訊公開後,政府機關難以監督人民對於政府資訊之利用及散布,如資訊電子化後,其利用及散布所生影響,往往亦非公開或提供時所得預見,為確保檔案及政府資訊之公開及提供,符合檔案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立法目的,政府機關自得考量卷證資訊之內容、性質、使用目的或申請人之身分,以區別其提供方式。」
(三)由上開判決意旨可知,訴訟程序終結確定後,關於第三人申請訴訟卷證之閱覽揭露,因各訴訟法均無規定,因此回歸適用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且無論係判決當事人或第三人均得依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請求提供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