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6日
使用即時通訊軟體(例如Line)已經成為現代社會的日常生活,很多事情都離不開即時通訊軟體。可想而知,因為即時通訊軟體所產生的糾紛也層出不窮。在2017年9月25日,經濟部公告了一份「即時通訊軟體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下簡稱即時通訊事項),並且自2018年5月1日起生效。裡面有哪些內容?又有什麼作用?讓我們來告訴你。
一、管理對象:
即時通訊事項將「即時通訊軟體」定義為:「企業經營者 #主要服務內容為提供消費者使用電腦、智慧型裝置或其他電子化載具,透過網際網路傳送聲音、圖像、文字、數據、檔案或其他訊息,進行可得特定之一對一或一對多人即時訊息傳遞、對話之閉鎖型通訊服務。」
超長,白話來說就是,如果有一家公司提供的服務,是讓你可以跟其他人用上面提到的各種方式傳送即時訊息,那麼就是這個即時通訊事項要管理的對象。
要注意的是,電子郵件、網路聊天室、電子布告欄或其他網路平臺等所提供 #附屬通訊服務功能,就跟這個即時通訊事項無關。舉例來說,gmail的google talk就是如此。
二、應記載事項: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5項規定,主管機關公告的「應記載事項」,就算沒有記載在定型化契約(就是我們在用line之前一直按同意卻沒有去看的那個東西),仍然會構成契約的內容。也就是說,消費者可以依照「應記載事項」的內容向企業經營者主張。
而在即時通訊事項中比較重要的「應記載事項」包含:
(一)「消費者帳號經刪除並經企業經營者終止提供本服務時,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申請後三十日內,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消費者未使用之金額。」:
白話來說,如果我們買了一堆Line代幣,當不再繼續line的時候,就可以申請退還金額。
(二)「消費者終端設備因更換或被不法入侵導致帳號遭刪除時,得檢具相關資料向企業經營者申請協助回復帳號、預付款或付款購買之加值服務商品。」:
簡單來說,就是被盜帳號,然後被刪帳時,可以向企業經營者申請回復帳號跟以前購買的貼圖。
(三)「企業經營者應維護其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防止不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消費者使用本服務之相關紀錄或個人資料;對於系統遭不法入侵或破壞,應採取合理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並對於消費者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
這個條文課予企業經營者要積極維護系統的責任,如果因為系統欠缺 #可合理期待 之安全性,造成消費者損害,企業經營者就要負損害賠償責任。可想而知,到底什麼是 #可合理期待 ,就是爭執的重點了。
三、不得記載事項: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項規定,如果定型化契約中記載了「不得記載事項」,該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而定型化契約本身原則上在除去無效條款後,仍然有效。
在即時通訊事項中所規定的「不得記載事項」,多數都是重申法律規定,其中比較重要的規定包含:
(一)「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未經公告及通知消費者即單方變更契約或服務內容或消費者不得異議之條款。」:
依照這個規定,以後企業經營者就不能自己決定要變更即時通訊軟體的服務內容,也不能跟消費者說不得異議。
(二)「不得約定如有糾紛,限以企業經營者所保存之電子交易資料作為認定相關事實之依據。」:
在過去,尤其是網路購物,常常有業者會在契約中記載,如果有糾紛,對於事實的認定,只能用業者所保存之電子交易資料認定事實。然而一方面這些資料都保存在業者那邊,到底有哪些資料,消費者很難知道,即使業者提出資料,也無從查核內容是否正確,以及是否已完整提出。有鑑於此,在即時通訊事項中也考量了這種情形,進而規定,在定型化契約中不得記載 #只能用業者所保存之電子交易資料認定事實 這種條款。
— -
參考資料:經濟部民國106年9月25日經工字第10604604510號公告(網址:http://gazette2.nat.gov.tw/…/e…/ch04/type1/gov31/num8/Eg.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