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協議先行程序與請求項目

吳子毅
2 min readJun 8,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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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意識:

於國家賠償協議先行程序後,因協議不成立而提起國家賠償時,如起訴時所請求之項目於協議時未提出,此等請求項目是否屬已經過協議先行程序?

二、實務見解:

(一)同一原因事實所生之損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國易字第5號判決:「本件被上訴人於該請求賠償書狀內請求之賠償項目及金額,雖不包括系爭出席費、交通費、膳食費共計41,650元。惟此項協議先行程序,旨在便利人民,並尊重賠償義務機關,使其有機會先行處理,以簡化賠償程序,同時避免雙方當事人之訟累,以疏減訟源。被上訴人上開國家賠償請求書狀,已載明請求賠償之事實、理由及金額,並經上訴人備具理由拒絕賠償,其協議先行程序已盡,確定無法簡化賠償程序,避免雙方訟累,疏減訟源,系爭出席費等項目,依被上訴人之主張乃為同一原因事實所生之損害,雖於協議程序未列入請求損害賠償項目,亦無另進行無益之協議程序之必要。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就該等出席費部分之起訴為要件不備,委無可採。」

(二)於同一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下之不同請求項目,請求金額可相互流用: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國更(一)字第4號判決:「至上開3,000萬元,縱與當初請求國家賠償及本件起訴請求之內容或性質有間,惟民事訴訟採處分權主義,請求金額之流用,於同一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下之不同請求項目間,尚無不可(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40號裁判要旨參照),難認屬於原訴之變更或追加,自無須踐行國家賠償之先行協議程序,被上訴人異此之抗辯,不足以採。」

三、分析:

上開見解雖然理由略有差異,然自其內容以觀,皆肯認於國家賠償協議先行程序後,因協議不成立而提起國家賠償時,如起訴時所請求之項目於協議時未提出,此等請求項目仍屬已經過協議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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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itten by 吳子毅

淡水人、貓奴、不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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