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7日
鄭世脩律師前經台灣嘉義律師公會以違反律師法第11條第1項前段、第21條規定及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2條規定,且情節重大為由移付台灣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嗣台灣律師懲戒委員會依同法第39條第1款、第3款、第44條第1款規定決議應予警告。隨後鄭世脩律師雖提起覆審,但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仍維持原決議在案。
鄭世脩律師認為本案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律師法第21條第1項關於律師應加入執行職務所在地地方公會之規定,有違憲之疑慮,委任薛欽峰律師、尤伯祥律師、李元德律師及吳子毅律師(下稱本釋憲案代理人)於106年6月20日代理聲請釋憲。
自聲請迄今已將近一年,本釋憲案代理人分別於106年12月1日、107年5月11日陸續出具釋憲補充理由(二)書、釋憲補充理由(三)書,敦請司法院大法官儘速審理,將律師法第21條第1項關於律師應加入執行職務所在地地方公會之規定宣告違憲。
基於立法院難以儘速審議律師法,由立法院修正系爭規定以達律師保障憲法第15條規定所保障之職業自由、營業自由與財產權及憲法第14條規定所保障之結社自由之日實遙遙無期,現僅有賴大法官即刻審理本件聲請,闡明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之意旨,方能一解系爭規定之違憲限制,並開啟律師制度改革之契機。
釋憲聲請書共三份 全文 連結處 goo.gl/FgZnG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