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111憲判11後,最高行已不再適用98年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112年間有作成判決的第一、二、四庭均採此見解)
2.解聘不是行政處分,是終止契約的意思表示。
3.正確訴訟類型是確認聘任關係存在之訴,無須經訴願。
4.本件判決將111憲判11的法理適用於公立國民小學與教師間的行政契約。
1.在111憲判11後,最高行已不再適用98年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112年間有作成判決的第一、二、四庭均採此見解)
2.解聘不是行政處分,是終止契約的意思表示。
3.正確訴訟類型是確認聘任關係存在之訴,無須經訴願。
4.本件判決將111憲判11的法理適用於公立國民小學與教師間的行政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