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席位布置是個近年來較少討論的議題,過去法庭席位時常作為司法改革相關議題的焦點,尤其是在刑事庭中,檢察官與被告的位置。檢察官最早是與法官居於相同位置,因此被批評,檢察官也是程序的當事人,是代表國家論告的原告,為何可以與法官居於相同位置。為因應此批評,檢察官的位置也移下來,但並未變成現在的布置方式。而是稍微降低,並與辯護人對視,但仍稍高於地面。在此一階段,被告位置則成為焦點,因為辯護人與被告分開,在庭訊時不方便溝通,有害及被告的防禦權。
2005年7月公布的法庭席位佈置原則即改為現在大家看到的佈置方式,被告與辯護人坐在一起,並與檢察官對視,除法官席略高於地面外,其他均設於地面。民事庭也採取相同的配置方式。原被告對視也非一開始即如此,最早原被告皆面對法官,如同我們在美國法庭電影中看到的那樣,由原被告向法官陳述。但後來認為,原被告辯論時,法官是中立聽審的角色,所以才改為對視。無論這些理由是否成立,重要的是,法庭席位佈置確實是對於訴訟制度的反應,有什麼樣的訴訟制度,伴隨著不一樣的配置方式。
如果我們將觀察的範圍再拉大,將旁聽席納入,又有另一番故事。目前常見的法庭設計,係由裁判區、應訊區、旁聽區三者組成。旁聽區連結的是公開審理原則。有學者考察英格蘭法院配置的變遷方式,提出旁聽區多配置於法庭邊緣,是事實上對於公開審理原則的限制。其比照對象為早期在英格蘭尚未出現法院時,法官的審理多是借用教堂、集會所等場地,因此,法庭上用的東西以方便攜帶為原則,也難以限制他人旁聽方式,所以會出現四面八方都是人,有些人還會插嘴這種在現在看來混亂的現象。直到法院出現後,法庭配置也開始固定下來,法官略高的位置,不僅是象徵司法的權威,同時也有管理法庭的作用。如果從這個觀點來看,過去對檢察官席位的批評,實有其道理。
回到旁聽區的討論,旁聽區出現之後,旁聽民眾無法像以前那樣接近觀察,因此,在公開審理原則的層次上,即出現限制。當然,公開審理原則並非最高指導原則,如法庭的安全及秩序,也是相同重要。未來法庭席位及配置會如何演變,實際上應該仍繫諸於訴訟制度的演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