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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
騎車途中遇到大雨停在路邊穿雨衣是否違反「不得臨時停車」的規定?
二、法律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之1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三、法院見解:
「依採證照片所示(見本院卷第23–25頁),原告遭檢舉違規當時確係有大雨情況,與原告所陳相符。而一般有智識能力之機車駕駛人,當駕駛機車突遇有大雨之情況時,會先將機車暫停得遮蔽之處穿著雨衣,並避免影響行人及車輛之道路交通往來安全,待穿著完畢後隨即離開。本件原告於駕駛系爭車輛時遇有大雨,其將系爭車輛暫停於路旁人行道穿著雨衣,待雨衣穿著完後即離去,期間均未離開過車輛,且觀諸採證照片中系爭車輛所暫停之位置,未嚴重影響行人之通行,是原告並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及秩序,難認原告就系爭車輛暫停在人行道,主觀上有何可非難性或可歸責性,揆諸上開說明,原告自不具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故意或過失。」
四、簡析:
如果國家要處罰民眾,除了要有違規行為之外,還必須民眾是故意或過失造成違規行為。在法院判決中明確提到,一般人騎車遇到大雨時,本來就會停到旁邊穿著雨衣,穿完就離開,而且也會避免影響交通。因此,如果暫停穿著雨衣的位置沒有嚴重危害交通安全,民眾就沒有故意過失。所以,騎車途中遇到大雨停在路邊穿雨衣,如果不是停在會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的地方,國家就不應處罰民眾。
五、判決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