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摔是否為肇事?

吳子毅
Oct 19, 2021

--

因個案情形有別,無法一概而論,如需就個案進一步諮詢及委任,請來信:ricktwtwtw@gmail.com

一、問題:

騎車自摔自行離去未報案,是否應受處罰?

二、法條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三、法院見解:

「(二)依前揭說明可知,於道路上無人傷亡仍需留在現場並為相關處置,其之規範目的係出於警察機關維護交通秩序、便於調查釐清肇事責任之公益。基於此立法意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所所定之「肇事」,應係指行為人駕駛車輛與其他車輛或用路人於道路上發生事故,並有釐清是否違反交通安全規定、承擔因違反交通注意義務而發生之責任而言,否則尚與警察機關維護交通秩序之公益無關。至於車輛使用人與車主間,因車輛損害發生之賠償責任,屬民事責任,與警察機關維護交通秩序及公益無關,即非本條之「肇事」情形。倘用路人僅發生「自摔」之行為,而未通知員警到場處置,即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之要件,顯悖於該條維護公益之立法目的。

(三)又觀諸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第1款「道路交通事故」之定義,係指車輛、動力機械或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財物損壞之事故。依此規定之文義脈絡,亦係指在道路上行駛而致「他人」傷亡或「他車」損壞而言。交通法規之訂立係維護交通秩序、保障全體用路人之公益,如果「未致另一台車輛」受有損害,既與他人公益無涉,尚不需以交通法規規範或干涉。原告自摔造成其所騎乘之車輛受損係「自損」,與其他用路人或公益無關,尚不能認定原告有「致他車受損」;被告主張原告造成車主車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之定義,亦非可採。」

四、簡析:

法院認為,肇事後不可以隨意離去,其實是為了釐清後續責任,所以只有在涉及其他人或車輛時,才需要停留在現場。如果是自摔,不涉及其他人或車輛,那就沒有停留在現場的必要。因此,自摔後自行離去,不應受處罰。

法院同時也提到,如果今天駕駛人是借車來騎,雖然看起來有涉及其他人,也就是車主,但這個車輛損壞是駕駛人跟車主之間的問題,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立法目的無關。

五、判決出處:

--

--

吳子毅
吳子毅

Written by 吳子毅

淡水人、貓奴、不是律師

No responses y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