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 月19日
Q:網路上有許多填資料送試用品的活動,有時候填了資料卻拿不到東西,或是填資料後一直收到推銷的電話或簡訊,這些情況都會讓人感到很煩,這時該怎麼辦呢?
A: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在(一)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二) #個人資料蒐集之期限屆滿、(三) #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利用及處理個資,這三種情形,你可以直接請求蒐集資料的人或公司刪除你的個人資料。
Q:如果他們說契約裡面有約定不能請求刪除怎麼辦?
A: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第5款規定,請求刪除的權利是不能事先用契約排除的,所以雖然契約裡面有約定,還是可以請求刪除。
Q:如果他們說留著資料是以後為了行銷,有特定目的所以不能刪除,這樣怎麼辦?
A:法院認為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消費者有拒絕行銷的權利,所以單純為了行銷不能當作保留個人資料的目的,可以請求刪除 (判決這邊看:https://goo.gl/D7RTpP)。
Q:可以請他們給我刪除個人資料的證明嗎?
A:法院認為法律上並沒有要求提供刪除證明的依據,所以是無法請求的(判決這邊看:https://goo.gl/D7RTpP)。不過如果你又收到他們的行銷電話或簡訊,就知道他們沒有刪除,如果造成你受到損害,這時候他們可能就要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