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決是一種許多人耳熟能詳,用以決定事務的決策方式。從小學,甚至幼稚園,我們就會學習到舉手表決。但為什麼必須遵守多數決表決的結果?這當然是個值得討論的問題。而在法制上,處處可見多數決。最熟悉的無非就是選舉。除選舉之外,例如法人團體之決議(司法院釋字第628號解釋理由書:又團體內部意見之形成,依憲法之民主原則,不僅應遵守多數決之原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乃至於合議庭法官的評議(法院組織法第105條規定),處處皆可見到多數決。
多數決在法律上實有其重要意義。以憲法為例,憲法第2條所定國民主權原則要求國家權力的行使必須具有民主正當性,也就是以「不中斷的民主正當性鎖鏈」回溯連結到國民(晚近文獻詳細討論請參:林依仁,民主正當性成分與其程度,政大法學評論,第 129 期 ,第75頁至第166 頁)。而中間這段鎖鏈的建立,即係藉由多數決原則。採取多數決原則的重要原因之一,即係承認人均為平等,對於國家事務的參與,無論其身份、地位,原則上皆無區分,因此以多數決的方式決定事務,理論上可以形成共識。這個(被形塑出的)共識,形成鎖鏈,賦予國家行為民主正當性。但問題就在於,我們如何知道多數決所產生的共識確實就是這個國家大多數人的共識?這個問題,單純從法律的角度或許難以回答,如司法院釋字第721號解釋理由書所說:「關於各國國會選舉,有重視選區代表性而採相對多數決者,有重視政黨差異而採政黨比例代表制者,實為民主政治之不同選擇,反映各國政治文化之差異。」不過法律至少還能夠劃定多數決使用的界限,舉例而言,司法院釋字第499號解釋理由書明確表示:「詎大會竟以多數決採用無記名投票,表決修憲提案,顯已違反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人數得為提議之保障規定,亦與行憲以來修憲程序之先例不符,致選民對國民大會代表行使職權之意見無從知悉。」,而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理由書則說明:「由非相關專業人員所組成之委員會除就名額、年資、教學成果等因素予以斟酌外,不應對申請人專業學術能力以多數決作成決定。」(關於民主選舉法制的進一步討論可參考:蘇彥圖著,〈在權利與結構之間 — 初探美國民主法學的認同與典範〉,許志雄、蔡茂寅、周志宏編,《現代憲法的理論與現實 — 李鴻禧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頁193–233,台北:元照出版公司。)
最近由天下文化出版,坂井豊貴著,「失控的多數決:用科學方法整合七嘴八舌」(「決め方」の経済学)一書中,對於上面懸而未決的二個問題,即為什麼必須遵守多數決表決的結果?以及我們如何知道多數決所產生的共識確實就是這個國家大多數人的共識?從經濟學的觀點提出解釋。嚴格來說,裡面所提到的觀點未必新穎,但全書以簡單扼要的方式作廣泛分析,十分適合初探此一領域的讀者。
全書共分為四部,第一部名為:「改變表決方式,結果也將改寫」,分析單純多數決的缺點,這問題實際上直指民主原則的核心,也就是我們到底怎麼知道人民真正的意見是什麼,在此作者分析各種表決方式,並說明表決方式對於多數人意見如何呈現的影響。內容還有提到最近很夯的一事不再議原則,搭配循環多數決後會發生的問題。這邊提出的重要提醒是,如果改變多數決的方式,所呈現的結果也會有所不同。這個結論顯然會動搖多數決結果=多數人共識此一命題。
第二部「面對超過三個以上的選項時,什麼才是最佳表決方式?」則具體討論,什麼樣的表決方式最好,比較偏介紹性的內容,這邊也同時推薦菜市場政治學曾經刊載過的「什麼是『多數決』?投票表決方式簡介」(http://whogovernstw.org/2015/10/09/yeliwang1/)。
第三部「在二選一的投票中,正確使用多數決」則在討論多數決什麼樣的情形下是正確的。首先從陪審團定理證立多數決的正當性,再分析使用多數決所需要的條件,之後就國會表決、法院合議庭表決及陪審團表決等個案分析如何以多數決表決。其中有提到黨紀處分用於國會多數決時將使得可以使用多數決的條件不存在,進而無法認定國會在此種情形下所為之表決可以代表多數。而關於法院合議庭表決的分析,竟也意外地說明法院組織法第105條規定的合理性。
第四部「什麼時候不應該尊重多數的意見?」則在討論多數決的界限,從公寓大樓公設費用的分擔,到個人自由與多數決的關係。這部分以前唸憲法常看到,例如司法院院長許宗力所著「憲法與公民投票」中對於何種事項不得採行公民投票的分析,實隱隱然指出多數決的界限。
整體而言,本書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多數決,頗有意思,且可與法律學界已有的討論互相對話。雖然不是法律類的書,但裡面舉的例子對念法律系的人來說都算熟悉,平易近人(?,值得一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