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野孟矩事件簡述

吳子毅
2 min readJul 9, 2019

--

1897年10月1日,時任台灣總督府高等法院院長高野孟矩遭警察署長及巡查強制驅離院長室。事情起因在於,乃木希典總督上任後,開始進行反貪腐,在當時刑事訴訟法採職權調查主義之情形下,高野孟矩以下各審判官皆盡力調查。但因牽涉人員多與當時民政局長水野遵有密切關係,且高野與水野間因治台方針早有嫌隙,加上大力調查重創日本政府顏面,在政治操作下,乃木也不再積極進行反貪腐,並將予以高野「非職處分」(即調職),實際上將高野離職。高野援引憲法規定:「裁判官非受刑之宣告或懲戒處分外不得免職」,並拒絕離職,最後演變至強制驅離。此一事件被後人視為,在台灣法制史中,關於司法獨立,尤其是身份保障的重要事件,並與1891年在日本發生的大津事件相提並論。1891年5月11日,尼古拉皇太子即後來的尼古拉二世出訪日本,正在滋賀縣,滋賀縣巡警津田三藏趁載有尼古拉的人力車行經之際,以軍刀刺殺尼古拉。法律爭議在於,到底本件是否適用當時日本刑法第116條對皇室犯罪的規定,即條文中的天皇是否可以適用至其他國家的皇族,抑或應適用日本刑法229條的殺人未遂。當時日本內閣即決議應適用第116條,並將其意見告知當時大審院院長兒島惟謙。兒島並非承審法官,但盡力抵抗干涉,後來法院仍依法判決津田三藏殺人未遂(不過兒島對承審法官的干涉,仍有爭議)。司法獨立,來之不易,如在美國,John Jay在1801年寄給Johm Adams的信中也提到:「在一個如此充滿缺陷的政府體系中,最高法院缺乏本應具有的力量、地位與尊嚴」,並拒絕回任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當然他應該也沒料到2年多之後,Marbury v. Madison的出現。

--

--

吳子毅
吳子毅

Written by 吳子毅

淡水人、貓奴、不是律師

No responses yet